問題集

常見問題集

為使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的法律制度》的立法意向,我們將在諮詢期間推出常見問題集,並不斷更新及補充。

與出入境事宜相關的第4/2003號法律、第6/2004號法律和相關配套法規已實施十多年,隨著社會的急速發展,有關規範未能與時並進的情況日益突出,有必要儘快作出調整。透過是次修法,除為解決執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外,還將強化出入境管控機制和手段,完善出入境管理,預防和打擊與出入境相關的各種犯罪,致力把澳門打造成為宜居宜遊的安全城市。

現時,與出入境事宜相關的法例主要有,第4/2003號法律(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制度的一般原則)、第6/2004號法律(非法入境、非法逗留及驅逐出境的法律)、第5/2003號行政法規(入境、逗留及居留許可規章)及第18/2003號行政法規(特別逗留證),為避免執行和實施上的困難和混淆,擬透過是次修法,把出入境制度集中在一部法律和主要一部行政法規,結束法律規定過於分散的狀況。

警務部門經常遇到透過行使偽造證件或他人真確證件,使用虛假身份的個案。為有效打擊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以及更好地預防犯罪,特別是危險性較大的犯罪、恐怖主義犯罪及有組織犯罪等,有必要在法律中明確規定收集非居民的生物識別元素的可能性及其目的,這些元素對於有效打擊虛假身份的情況尤為重要。

舉例說明:甲想偷渡來澳門,但不認識任何「蛇頭」,乙在向甲索取了一筆費用後,向甲提供「蛇頭」的聯繫方式(乙本人未必認識或熟識蛇頭,只是知道其聯絡方式而已)。其後,甲據此與「蛇頭」取得聯繫,由蛇頭協助偷渡進入澳門。在協助偷渡行為中,雖然乙並沒有實際參與,不構成《刑法典》所指的從犯或共同正犯,但乙為甲提供有關聯繫方式,為協助甲偷渡來澳門提供了便利,對促成協助罪起到很大的作用。

當父母雙方均為非居民的情況才適用有關規定。對於母親為非居民,但父親為澳門居民,或者母親為澳門居民,父親為非澳門居民的情況,由於子女一出生就是澳門居民,所以不適用「向當局證明已為子女取得旅行證件」的規定。

確實,第8/2009號法律第10條規定,禁止扣留他人的旅行證件,但有理由懷疑有關證件是偽證或持有者非合法的持證人時,須通知有權限當局。

然而,當基於公共利益及並非出於歧視,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其他法律可以訂定例外或不同的制度。事實上,扣留旅行證件的作法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當中已有先例,比如第1/2004號法律。

扣留旅行證件的目的僅為確保驅逐令得以儘快執行,在例外的情況下,經評估具體個案,有理由認為有需要扣留,以防止當事人謊稱遺失或有意損毀護照或旅行證件。而且,扣留證件僅屬臨時措施,不涉及對個人財產的侵犯,證件被扣留期間,有關人士將會獲發經官方認證的憑證,賦予和被扣旅行證件相同的效力,以便需要時向公共或私人實體出示。

目的是向澳門引入申根協議加入國所用的相似解決方法 (歐盟國家和其他歐洲國家)。

這些國家利用這個規定令出入境部門能更好地控制、快速及機密地處理有關可能涉及嚴重犯罪、跨國性犯罪及恐怖主義的旅客的出入境。

而須送往行政當局的資料(旅客的個人基本資料)的安全性,將會透過網絡安全認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而傳送。

隨著恐怖主義活動和跨境犯罪情況日益增多,迅速掌握犯案者的藏身資料和生活軌跡也日益重要,有助緝拿有關人士,對打擊恐怖主義和跨境犯罪起著關鍵性的作用。透過當局統一處理本澳所有酒店場所的入住及退房記錄,可更針對性地查找資料庫,獲悉目標人士的位置及去向,加強案件的調查效率。

目前,追究涉嫌假結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是很困難,因為現時沒法將該罪名套入刑法典的任何罪狀中,在法律上存在灰色地帶。

因此,有必要明確規定,若當事人作出虛偽的法律行為如合約婚姻(不是真正的婚姻關係),而其目的是為了取得澳門的居留許可,則可定義為犯罪。

通過將「假結婚」獨立成罪,可以更有效地打擊此類社會現象,及令市民更好地意識此行為的嚴重性及可讉責性。

目前,當局以偽造文件罪追究涉嫌假結婚當事人的刑事責任,在法律上存在灰色地帶,除此之外,假結婚於犯罪雙方或與中介人之間的協議亦相對較隱蔽,警方打擊和搜證都存在困難,致使打擊假結婚的檢控效率和審判效率均不理想。基於罪刑法定原則,有必要填補有關的法律漏洞,使這類行為被界定為犯罪,令警方在執法過程中有法可依,司法機關亦可以有針對性地檢控和審判。

未滿十八歲者為未成年人,未成年人受親權的約束。

倘若未成年人年滿十六歲,且在父母同意下結婚,則親權予以解除。除此之外的未成年人均屬「尚未解除親權的未成年人」。

參照現行出入境法律制度中的刑事規定、其他法律及《刑法典》,諮詢文本中所提及的刑事不法行為,有可能按下表訂定刑幅:

罪行 刑幅
1. 非法僱用 最高二年徒刑*
累犯:二年至八年徒刑*
2. 引誘非法出、入境 最高二年徒刑*
3. 協助非法出、入境 三年至八年徒刑
4. 收留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人士
收取利益作為收留的報酬
最高二年徒刑*
二年至八年徒刑*
5. 為協助罪及收留罪提供便利的單獨行為 最高二年徒刑
6. 假結婚
虛構的事實婚、虛假的收養或工作合同
二年至八年徒刑
7. 在禁止入境期間進入澳門(非法再入境) 最高一年徒刑*
8. 親身接獲當局擬實施安全措施意向的通知後非法入境 最高一年徒刑
*與現行法律規定相同

參照現行出入境法律制度中有關行政違法行為的規定,以及《行政上之違法行為之一般制度及程序》,諮詢文本中所提及的行政違法行為,有可能按下表訂定罰款:

行為 罰款
1 出入境不經出入境事務站或雖經出入境事務站但逃避管控 5000元
2 逾期逗留 每逾期一日:500元
上限:15000元*
3 單程證人士不按時申請居民身份證 至少罰300元,且每逾期一日罰50元
4 獲90日以上逗留的特別許可人士未在聯繫地址及常居所變更日起45日內作出通知 2000元
累犯:金額提高一倍
5 獲居留許可人士未在常居所變更日起45日內作出通知 2000元
累犯:金額提高一倍
6 空運企業不履行通知義務 每遺漏一名人士:300元
累犯:金額提高一倍
7 酒店場所不履行通知義務 每遺漏一名人士:300元
累犯:金額提高一倍
8 親權未解除的未成年人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 父母或監護人被罰3000元(以每名未成年人計)
*與現行規定相同

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的非居民將依法被驅逐出境及禁止入境。為執行驅逐措施,待被驅逐者被拘留在拘留中心。 按照現行法律,拘留的最長期間是六十天,也就是說,六十天過後必須釋放非法入境及非法逗留人士。 但是,被拘留者常常聲稱遺失旅行證件,或者謊稱非法入境沒有證件並故意提供不實的身份資料,令其所屬國家的使領館或有關當局無法核實身份,不能及時發出旅行證件。六十天期間屆滿後,當局不能繼續對他們實施拘留,即使連身份都沒有獲得確認,也必須予以釋放。

例如,曾經有一個案,某逾期逗留人士A被警方截獲,他謊稱非法入境沒有證件,並報稱叫B,根據法律應將其驅逐出境,治安警察遂將其拘留,並按其提供的身份資料向有關國家領事館要求簽發旅行證件讓其離境回國。虛假的身份當然無法獲得核實,也不可能發出旅行證件。六十天過後,A又“自由”了。類似的個案時有發生,有的被釋放後定期向警方報到,更多的則下落不明。

這種情況對澳門的治安造成嚴重隱患。因此,為解決相關問題,政府建議當未能確認被拘留者的身份、在要求其所屬國家當局提供文件期間,或者因病等其他合理理由無法出行的情況下,有關拘留期間中止計算,並將由司法當局定期對於中止狀況是否仍然維持作出管控,以避免遭到濫用。

中止計算拘留期的解決建議,特別針對被拘留者故意拖延或有意令驅逐程序無法進行的情況,他們非常清楚,六十天過後可以重獲自由,非法工作或從事其他不為人知的活動,損害居民利益及可能影響公共治安及秩序。實際上,中止時間的長短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被拘留者配合與否,只要主動配合當局,有關期間不必長時間被中止。

當然,在本次公開諮詢後,政府將著手對可能引入的拘留期最長時間作出分析,比如,參考歐洲國家的相關法例,訂定十八個月的最長拘留期間。即便如此,仍然應考慮將無法確認被拘留者的身份,不能弄清他到底是誰的個案,作為不適用最長拘留期間的例外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