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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違法篇
新的
違法行為
1. 不經出入境事務站入境及出境
2. 獲90日以上逗留的特別許可之人士
沒有
及時通報居所的變更
3. 使未成年人處於非法入境或非法逗留狀態
4. 運輸企業及酒店場所不遵守通報義務
將
刪除
的
違法行為
因
不再接納
失效後的續期申請,
應刪除
在居留許可有效期屆滿後續期的罰款
當居留許可
續期申請逾期
提出,許可仍然
有效
的情況下,將被收取費用,並非罰款
將
保留
的
違法行為
維持現有行政違法行為的罰款,例如:
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逾期逗留
沒有在規定期間申請居民身份證
持有居留許可的人士沒有及時通報常居所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