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通訊截取所適用的犯罪類型的調查搜證,當有理由相信被扣押的通訊工具或被扣押的實體儲存載體(例如移動硬盤),又或在虛擬儲存載體(例如數據雲)中存有對發現犯罪事實真相屬非常重要的通訊內容時,由法官透過批示命令該工具的所有人或持有人開啟或解除鎖定該工具或載體、協助查閱和收集當中的資料。
倘有關人士拒絕提供合作,或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作出拖延時,則按《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指的加重違令罪處罰,即最高可處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而有權限的法官可命令或許可採用一切可行的技術方法,提取該等工具或載體內的通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