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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專門罪名對居民基本權利提供更佳保障

  為確保通訊截取措施嚴格按照《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實施,建議將諸如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而進行通訊截取、違反相關保密義務,或者不當使用通訊截取所得資料等不當行為定為刑事犯罪,如按其他法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科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罰金,並以公罪論處。

  倘法人作出上述不當行為,亦須承擔刑事責任,建議對其科處一百日至一千日的罰金,金額為每日澳門幣五百元至澳門幣二萬元,並可一併科處附加刑,當中包括剝奪獲公共部門或實體給予的津貼或補貼的權利、公開有罪判決等。

由法官命令查閱、提取已儲存的通訊內容

  針對通訊截取所適用的犯罪類型的調查搜證,當有理由相信被扣押的通訊工具或被扣押的實體儲存載體(例如移動硬盤),又或在虛擬儲存載體(例如數據雲)中存有對發現犯罪事實真相屬非常重要的通訊內容時,由法官透過批示命令該工具的所有人或持有人開啟或解除鎖定該工具或載體、協助查閱和收集當中的資料。   

  倘有關人士拒絕提供合作,或在無合理理由的情況下作出拖延時,則按《刑法典》第312條第2款所指的加重違令罪處罰,即最高可處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而有權限的法官可命令或許可採用一切可行的技術方法,提取該等工具或載體內的通訊內容。

規範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的義務

  • 定義
    • 電信營運者
      指具有牌照在澳門經營固定或流動電信服務的實體,又或在澳門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的實體
    • 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
      指提供或經營通過電信網絡及相應的技術途徑,讓用戶可以進行任何形式的單獨或集體通訊服務的實體

  • 合作義務
    • 向有權限實體提供必要的配合及技術支援,不得在沒正當原因下拒絕或延遲履行
    • 不履行合作義務會構成刑事犯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按加重違令罪處罰,科處最高兩年徒刑或二百四十日罰金
  • 保存義務
    • 指將在澳門內因使用其服務而產生的通訊記錄 (不包括通訊內容, 而是特指因使用通訊服務而產生的數據),保存於澳門一年,在保存期間必須確保資料安全和保密
    • 不履行保存義務會構成行政違法行為並被科處行政處罰;如違法者為自然人,可科處澳門幣二萬至二十萬元罰款;如為法人,可科處澳門幣十五萬至五十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