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通訊截取涉及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基本權利,所以特區政府在起草《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時,將繼續維持現行電話監聽制度中的保障內容,包括:
- 必須事先獲得法官命令或許可,且有理由相信通訊截取對發現事實真相或在證據方面屬非常重要,方能對特定犯罪進行通訊截取;
- 法定要件及條件必須成立,否則無效;
- 除法律容許的情況,原則上禁止截取嫌犯與辯護人之間的通訊;
- 須就通訊截取的執行情況製作筆錄,並連同所取得的相關資料傳達予有權限的法官;
- 如法官認為所收集的資料在證據方面屬重要,將命令附於卷宗;否則須命令銷毀,而所有曾參與行動的人就其所知悉的內容均負有保密義務;
- 嫌犯、輔助人及通訊被截取者有查閱筆錄的權利。
因此,《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保留了現行法律中所有保障性的、嚴格的程序性規定,特別是同樣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且必須預先得到司法當局的許可,而整個執行過程始終都同樣必須
受到司法當局的嚴格監控和持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