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簡介>

保障內容

  由於通訊截取涉及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的基本權利,所以特區政府在起草《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時,將繼續維持現行電話監聽制度中的保障內容,包括:
  • 必須事先獲得法官命令或許可,且有理由相信通訊截取對發現事實真相或在證據方面屬非常重要,方能對特定犯罪進行通訊截取;
  • 法定要件及條件必須成立,否則無效;
  • 除法律容許的情況,原則上禁止截取嫌犯與辯護人之間的通訊;
  • 須就通訊截取的執行情況製作筆錄,並連同所取得的相關資料傳達予有權限的法官;
  • 如法官認為所收集的資料在證據方面屬重要,將命令附於卷宗;否則須命令銷毀,而所有曾參與行動的人就其所知悉的內容均負有保密義務;
  • 嫌犯、輔助人及通訊被截取者有查閱筆錄的權利。
  因此,《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保留了現行法律中所有保障性的、嚴格的程序性規定,特別是同樣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且必須預先得到司法當局的許可,而整個執行過程始終都同樣必須受到司法當局的嚴格監控和持續監督

  同時,《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諮詢文本建議對原有制度進行必要的適應性修改,並訂立更嚴格、更仔細的程序性規定,以及加入具針對性的保障內容,使居民基本權利獲得更好保障。
  • 設立更嚴格、詳盡的程序規定,例如嚴謹規定了通訊截取適用的犯罪類型、截取的持續期間,並明確執法部門必須在法官指定的期間內將通訊截取所得資料送交法官,以便法官監督。
  • 將未經許可進行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不法使用截取所得資料等不當行為,定為刑事犯罪,並以公罪論處,科處三年徒刑或罰金,以確保通訊截取嚴格依法實施。
  • 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未有專門規範的事宜,補充適用《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以免出現法律漏洞。

  建議制定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不僅完全保留了原有制度的保障內容,亦加入了更多的保障巿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條款,因此,對居民基本權利的保障,絕不會因為修法而減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