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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背景及目的
通訊截取
是指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刑事警察機關在事先得到法官命令或許可的情況下,截取透過電信方式所作的溝通或交流內容,以取得證據的方法。
立法背景
隨着通訊科技迅速發展,人與人之間的溝通模式已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新興通訊方式為人們帶來便利的同時,亦被犯罪份子用作實施犯罪。
電話監聽制度作為一種獲取證據的方法,規範於澳門《刑事訴訟法典》第172條至第175條,該制度生效至今已超過20年,部份規範未能適應當前通訊科技的發展,加上犯罪形勢有了新的變化,故有必要調整及完善,構建新的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
立法目的
適應通訊科技的發展,應對犯罪形勢的改變。
更好地打擊犯罪,確保公共安全。
對居民基本權利提供更佳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