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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動統籌
提升行動指揮級別
建議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當保安司司長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警察總局局長代任,並設立相應的遞補代任制度。
增設統籌協調機構
設立專責部門
統一事故分類
建議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類
增加分級
建議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狀態由現時的三級改為五級
引入新的例外措施
為最大程度地保障居民和旅客的生命安全,
建議引入以下新的例外性措施
要求電訊營運商優先無償
傳播及發送民防資訊
關閉出入境口岸
*
宣告中止公眾娛樂、博彩或其他大型活動
*
*屬行政長官不可授予的專屬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