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內容簡介>

行動統籌

提升行動指揮級別

建議改由保安司司長擔任聯合行動指揮官,當保安司司長不在或不能視事時,由警察總局局長代任,並設立相應的遞補代任制度。

增設統籌協調機構

設立專責部門

統一事故分類

建議突發公共事件分為四類

增加分級

建議突發公共事件風險狀態由現時的三級改為五級

引入新的例外措施

為最大程度地保障居民和旅客的生命安全,
建議引入以下新的例外性措施


  要求電訊營運商優先無償
傳播及發送民防資訊


  關閉出入境口岸


  宣告中止公眾娛樂、博彩或其他大型活動
*屬行政長官不可授予的專屬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