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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及目的
修法背景
“天鴿”風災對澳門造成了嚴重的破壞,經檢討整個運作過程,民防行動統籌協調制度和相關工作機制存有改善空間
現行的民防法律沿用至今已超過25年,完善現行的民防法律制度有助民防體系能夠更好地統籌、協調公共部門、私營機構和民間的行動
修法目的
1
回應社會發展形勢
使民防制度更能符合當今世界公共安全的發展趨勢。
配合智慧警務的發展,提升民防體系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效率。
與國家及鄰近省區在共同應對區域性民防事態時形成協同效應
2
推動民防強勢統籌
革新民防事務的管理體制和運作機制,確保預防和戒備工作有序開展、政令集中、資訊流通,提升社會對災害事故的應對意識、防範能力和執行能力。
3
調動社會共同參與
建立制度加以管理和保障,引導民間支援力量配合整體民防行動,形成最大合力。
配套法規
1
規範《民防綱要法》具體實施的行政法規
此法規將細則性落實民防領域的公民教育、各類民防行動計劃、預警機制、派駐民防架構的代表資格、民防架構運作、動用救災資源,以及管理、評估、培訓和組織志願人員協助民防事宜的規定。
2
規範民防協調實體的組織法規
透過制定獨立行政法規,規範民防協調實體的組織和運作等具體內容。
職責:
民防公民教育;
志願者管理;
民防架構啟動前必要的預防、應急和行動協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