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集

常見問題集

為使社會各界更好地了解澳門特別行政區《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的立法意向,我們將在諮詢期間推出常見問題集,並不斷更新及補充。

2015年內地天津市發生的化學品倉庫大爆炸事故,對澳門的危險品管理帶來了警示,隨後特區政府對本澳危險品管理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現狀進行檢視,發現各類危險品散落社區,用作管理的法律法規相當零散,確有需要實行統一管理。

環顧世界各地,由於種種原因,包括制度缺失、管理不善,以及安全意識不足而導致的危險品意外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市民生命、財產及公共安全。

隨著澳門社會不斷發展,將來的危險品種類必然日趨繁多,必然對公共安全構成極大風險,尤其出現各種不當處理危險品而引起的嚴重事故,後果將不堪設想。因此,本澳急須制定《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以便對危險品進行系統性的監管。

現時澳門的危險品主要是進口為主,進入本澳後分散儲存於不同的工業場所或建築地盤內,有些危險品儲存點更鄰近民居,一旦未能妥善處理而發生安全事故,嚴重威脅公眾的人身及財產安全,並對環境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害。

有見及此,特區政府希望透過制定《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構建危險品的行政監控機制、建立嚴重意外事故預防機制、明確規範危險品用戶的應遵義務等等,從而透過多個方面訂定監控和預防危險品在製造、儲存、運輸及使用時可能發生的嚴重意外事故,以保障公眾人身及財產安全,以及防止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損害。

另一方面,透過覓地興建一個永久的危險品儲存倉,解決現時危險品散落社區所帶來的安全風險。目前,特區政府已選定九澳原青年挑戰福音戒毒中心的用地興建危險品永久儲存倉,其後工務部門將啟動建設程序,以便把散落於社區的危險品作分類、集中的管理,從根本解決問題。

原則上,《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對持有危險品的自然人定為危險品用戶,應當遵守新法律的規定。

但是,新法律更多的是針對入口、生產、銷售、儲存環節等高危用戶的法人及自然人,並從多方面來訂定危險品在製造、儲存、運輸及使用時可能發生的嚴重意外事故風險的監控和預防制度,目的是為了解決現有安全隱憂的問題,長遠地保障大家共同生活的家園。

而且,參照各地一般的做法,新法律將會作出豁免及排除適用的規定,尤其與市民日常生活息息相關的物品,維持現時的規定,例如:住宅內仍可存放3個滿或空,且總容積不超過90立方分米的石油氣罐品;不適用於酒精度不超過百分之六十的酒精飲料及食品,又或市民僅購買其生活所需的天拿水或漂白水等等。因此,新法律不會對一般市民帶來更多負擔,無須過於憂慮。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明確消防局、衛生局、治安警察局、海關、海事及水務局及民航局,可就製造、運輸、儲存及使用危險品的適當安全條件方面,向危險品用戶就特別標準發出應遵守的具體指引及建議。

另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將建議設立一個諮詢機關─危險品專責委員會,就訂定危險品管理政策及相關宣傳工作的整體規劃等提出意見,以全面貫徹各項監管危險品工作。

基於《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是一個全新且涉及面廣泛的制度,因此,將來的新法律於公佈後滿一年起才生效,以有利於公共當局透過現行各種行之有效的渠道及機制,對新法律制度開展全方位的宣傳教育工作,讓市民更好地瞭解新法律,從而避免誤觸法律規定。

“危險品"是指因其固有的化學、物理和生物特性,可能導致嚴重意外事故的物質或混合物。

法案經參照《國際海上危險品(IMDG)規定》,並根據本地實際情況進行了調整,將來在本澳出現的危險品分為以下九大類:

  1. 第一類 – 爆炸物(如炸藥、爆竹);
  2. 第二類 – 氣體(如石油氣、殺蟲噴霧);
  3. 第三類 – 易燃液體(如酒精、天拿水);
  4. 第四類 – 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如火柴、硫磺);
  5. 第五類 – 氧化性物質及有機過氧化物(如漂白劑、雙氧水);
  6. 第六類 – 毒性物質及感染性物質(如山埃、病毒);
  7. 第七類 – 放射性材料(如銫131、天然鈾);
  8. 第八類 – 腐蝕性物質(如硫酸、通渠用品);
  9. 第九類 – 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包括危害環境物質(如鋰電池組、石棉)。

基於部分危險品(如氯酸銨及其水溶液,以及氯酸鹽與銨鹽的混合物;氯酸水溶液,濃度超過10%)的危險性大、風險高,有必要對其進行嚴格的監管。

為此,《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建議將這些危險性大及風險性高的危險品以清單形式列為“禁用危險品”,並對生產、配製、製造、運輸、儲存、以存放方式持有、出售、進出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交易該類危險品的行為訂為犯罪,藉此增加阻嚇性,進一步消除或減低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風險。

不會。參照其他國家及地區的普遍做法,考慮到某些危險品在特定的情況下並不會構成重大意外事故的危險,故《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將適當地訂定豁免和排除其適用範圍。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賦予行政長官可豁免符合特定條件的危險品的相關申請或部分申請,尤其是涉及其包裝及定性安全等方面,例如:住宅內可存放3個滿或空,且總容積不超過90立方分米的石油氣罐。

另外,新法律亦規定不適用於下列範圍:

  1. 軍事場所、設施、儲存區域或運輸工具;
  2. 管道運輸危險品,包括泵站,但場所部分的管道除外;
  3. 最終消費者的物品上的危險品或其混合物的標籤;
  4. 農藥;
  5. 麻醉藥品、醫療廢物及藥物,尤其是抗生素種類;
  6. 飲料及食品,但酒精度等於或超過百分之六十的酒精飲料除外;
  7. 武器及設備,以及武器及設備所含有的危險品,但製冷系統內的無水氨及噴霧劑除外;
  8. 橡膠氣胎及體育用球類內的氣體。

危險品用戶是指以任何名義、偶爾或慣常為危險品所有人、受託人、運送人及一般持有人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同等的公共或私人實體。

危險品用戶按不同性質,可分為危險品專門用戶和重大危險品用戶。

危險品專門用戶是指任何經營或擁有為進行與危險品有關的企業活動(如:製造或加工)場所的自然人或法人。

重大危險品用戶是指基於其經營之設施的規模較大或危險品的數量較多等,以及在相關的生產或運作過程中固有的危險較大而須遵守監控及預防特別義務的危險品專門用戶。

為預防危險品所引致的意外事故,《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將對危險品用戶設定特定的義務,主要有:

  1. 預防及通知:被要求時,須向具職權當局就已採取避免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必要措施作出通知及證明;
  2. 運輸文件:應放在運送危險品的運輸工具上,載有危險品的運輸名稱、聯合國採用的危險品四位數字識別碼、危險等級或分類、託運人及運送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並附有危險品的危險資訊說明;
  3. 其他義務:運輸及儲存的物質應具備適當的識別標誌或象形圖;確保危險品按規定運輸及儲存;通知具職權的公共當局有關危險品在澳門的遷移及發生的危險品意外事故;在指定時間內保存進出危險品的記錄或單據。

此外,基於“重大危險品用戶"在相關的生產或運作過程中固有的危險較大,新法律建議額外對其規定特別義務,包括確立和制定預防嚴重意外事故的政策、環境保護措施方案及應急預案、指定安全負責人及須每年製作一份安全報告。

危險品資料庫早在2017年已由消防局建立,危險品資料庫會24小時接收由各相關部門上傳的危險品資料,工作人員每日更新危險品資料庫內容,包括危險品的儲存地點、一般名稱、特性及數量等資料,同時將相關資料整合發送予相關部門。

為此,《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將會繼續保留,以及完善現行的危險品資料庫,載入經濟局及海關所收集到的所有資料(包括對外貿易活動准照及申報單的申請)以及與民防行動有關的重要資料,以便及時掌握本澳危險品的種類、儲存、運輸及使用等現況。

這樣,消防局透過資料庫可知悉集中存放危險品的準確位置,不僅可進行日常定期巡查等預防工作,且一旦發生事故可即時展開針對性的救援工作。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建議訂定的處罰制度可分為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

在刑事處罰方面,建議引入一新的罪名“生產、持有或交易禁用危險品罪”—對生產、配製、製造、運輸、儲存、以存放方式持有、出售、進出口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交易禁用危險品者,科處最高三年徒刑。此外,任何人若不遵守具職權的公共當局命令採取的措施或拒絕監察人員進行監察,將構成違令罪。

行政處罰方面,則有三種不同情況的罰款,包括:

  •  在較嚴重的情況下,澳門元五萬元至五十萬元;
  •  在嚴重的情況下,澳門元一萬五千元至十五萬元;
  •  在較不嚴重的情況下,澳門元一萬元至五萬元。

《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將訂定相關警告手段,允許具處罰職權的實體對行政違法行為並非一定要處罰,也可作警告的。如不屬於可能構成發生嚴重意外事故危險以及非為累犯的情況下,對於在指定補正期間作出補正的行為,可無需繼續進行處罰程序。

另外,將來的新法律亦建議在當局作出行動或他人作出檢舉且未對他人身體造成傷害前,違反者有作出化解危險情況的特定及具體行為,可免予處罰,但涉及禁用危險品的行為則除外。

為維護公共利益,當存在禁用危險品或不符合新法律或其補充規範的情況,《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建議具職權的公共當局的監察人員在執行職務並適當表明身份時 有權依法進入可能發現危險品的交通工具、場所及任何地點並作出檢查。

即使在未提起違法行為的程序下,具職權的公共當局應命令單獨或一併採取移離、隔離或中和危險品;改善地點及場所等的安全條件;暫時停止場所運作、轉運或運輸的營運;封存設施、場所或包裝;保全性扣押以及銷毀等防範措施,藉以消除或減低該類危險品發生嚴重意外事故的風險。

考慮到因危險品(如高錳酸鉀,俗稱灰錳氧與硫酸,又或漂白水與鹽酸)之間相互不相容的特性,可能會引致存在嚴重的危險性。故此,《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建議禁止將不相容的危險品同時運輸、同時儲存及同時持有,從而避免因可能導致危險的化學反應或其他有害後果。

另外,《危險品監管法律制度》規定危險品用戶有需要遵守相關義務,包括:運輸文件應放在運輸危險品的運輸工具上,載有危險品的運輸名稱、聯合國採用的危險品四位數字識別碼、危險等級或分類、託運人及運輸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等等,這樣,一旦發生事故,消防人員可即時展開針對性的救援工作。